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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如何?

2022-09-14
(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二)本人的;(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第十八条(审核与计发)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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