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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的限制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总政治部颁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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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整准确地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 2、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 3、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
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一、军婚与普通婚姻的最大不同有二点。 1、军人配偶必须经过部队政审。 军队干部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其他条件与普通婚姻一样。另外,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2、军人结婚必须经部队审批同意。 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军婚的要求的材料 1、户口簿(女方)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现已自愿)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7、特殊情况的,需要加带以下材料: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三、军婚流程 1、军人需要先打一份结婚报告。 2、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逐级审核后盖章。 3、政审函调。如果结婚对象是地方人员,需要通过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 4、政审通过,部队同意后,军人开结婚介绍信。 5、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去军人所在地或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结婚登记所需照片,可以事先拍好,也可以在登记机关临时拍照。
军人离婚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二、如果军人的配偶不是军人的,则离婚需要经过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三、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要求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能够达成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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