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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形式多样,但是具有一定特征,符合该特征即为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
私募是指由一定的机构发起设立,募集社会上闲散的资金;是一种面向特定投资人的权益融资行为。私募资金必须要符合以下特征:第一,私募是有组织进行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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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员工借款不属于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特点之一便是承诺给高额的回报。 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的,即构成了非法集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不一定构成集资诈骗的,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向公众募集资金;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式是行为人采用虚构集资目的,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为诱饵进行集资;因此,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的联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
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该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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