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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缴纳的钱是不一样的,要是经济发展很好的地方,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就要贵很多。 1、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
1、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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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月。例如,北京市规定:纳税人全年应当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为两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新征收的耕地,应当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收的非耕地,应当自批准征收的次月起纳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应当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纳税;出租、出借房产,应当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次月起纳税。 以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受让方自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应当由受让方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纳税。 纳税人由于土地的实物或者权利状态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应当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者权利状态变化的当月月末。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属于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以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当地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根据1988年7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作从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在此之前,许多城市一直是征收土地使用费,征税法规实施后,收费的做法即停止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城市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租住公有住宅的住户不交土地使用税,居住自购的商品房住宅、私有住宅者都应依法缴税。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更合理地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地差收入在国家、单位、个人三者间的分配,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的实际占用(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征收。购房者使用的国有土地不仅仅是住宅外墙皮以内的建筑面积,还包括院、公共走道等等。业主分摊住宅楼宇的占地面积计税,税额的测定和分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测量,取得科学的依据,通过立法执行。为能使住户合理地负担税赋,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城市规模的大小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按每平米税额计算,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分期标准为半年、一季等等)。税收工作由当地税务部门负责,缴纳期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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