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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足额出资的可以转让股权,但是应当将出资情况告知受让人。股权的对外的转让,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股东,并经过半数以上的股...
尚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没有足额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取得股东资格后,他们享有股东权利。股东权利包括转让股权的权利,所以没有足额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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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受让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 年月日在XX市设立,由甲方与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币万元,其中,甲方占%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出资币万元,实际出资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的股权以币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XX进行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XX市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XX市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受让方: 年月日于XX市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诉讼中,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出资转让、股份转让、股本转让有何异同 1、股权转让,是法学界和经济领域熟知并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的行为。 2、股份转让,一般是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因为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权转让就是相应股份的转让。 3、出资转让其实也是股权转让,来源于老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该条规定的本意就是针对公司股权转让的,只是在表述上容易让人误解。修改后的新公司法修正了这一点。 4、股本转让,这个概念在实践中用的较少,是民间对股权转让的称谓,本质和本意还是股权转让,工商局也是按照股权转让来进行变更登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本就没有股本转让的登记事项;股本在财务上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股份转让也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公司法》(新)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专章进行了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设总股本,并划分为等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按照出资比例来享有股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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