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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五条: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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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25条:伪造、变造、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和认可文件的,应立案起诉。
本条第二款实际上规定了两个等级的处罚。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书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这里所说的情节比较严重的具体情况是最好的司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一般情说,情节严重应包括以下情况:(1)多次伪造、改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2)伪造、改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数量较大;(3)伪造、改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出售、出租;(4)伪造、改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5)伪造、改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进行欺诈;(6)伪造、改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5)伪造、改造、改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对其他经营者严重损失的经营者损失。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按上述规定处罚。
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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