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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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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其监护人可以由以下人员担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3)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必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如果是成年子女,其监护人应由配偶担任。在没有配偶或配偶没有监护能力,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由于父母是监护人,如果父母没有监护能力,则由以下人员担任监护人: 第二,其他近亲属。 第三,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1、未成年人的父母无监护能力,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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