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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中止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止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机关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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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一个不争的现实:近年来,随着立案登记制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呈现“量大、激增”的态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正面临前所未有的艰巨考验。 11月21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76号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时代法治国土建设的重要成果和进步标志,也是国土资源部门面对空前压力给出的积极响应对策。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国土资源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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