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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粮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在口岸锚地、港口或者指定的检疫监管场所实施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理:(一)发现检疫性有...
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情况将重要的粮食安全风险信息向地方政府、农业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外主管机构、进出境粮食企业等相关机构和单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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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进出境粮食的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粮食进出境、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生产经营档案,做好质量追溯和安全防控等详细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境粮食实施检验检疫:(一)中国政府与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签署的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二)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三)《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出境粮食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建立涉及本企业粮食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各台账记录清晰完整,能准确反映入出库粮食物流信息,具备可追溯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三)具有过筛清杂、烘干、检测、防疫等质量安全控制设施以及有效的质量安全和溯源管理体系;(四)建立有害生物监控体系,配备满足防疫需求的人员,具有对虫、鼠、鸟等的防疫措施及能力;(五)不得建在有碍粮食卫生和易受有害生物侵染的区域。仓储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库房和场地应当硬化、平整、无积水。粮食分类存放,离地、离墙,标识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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