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解决强制清算债权确认纠纷的有效途径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成员因...
1、债权债务确认书在最后一个当事人签字盖章的时候确认。 2、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性质,是为证明、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而签订的书面证明。债权债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约定仲裁债权债务纠纷的,管理人不确认债权登记的,债权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债权确认,受理破产的法院没有管辖权。二、实践中,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数量庞大,目标小,争议简单,全部由中级法院审理,二审由高级法院受理,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此时,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法院可以利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管辖权转移制度,将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提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也得到肯定。具体操作作中,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标的金额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审理。破产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实现集中审理。因此,在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指定唯一的基层人民法院,如破产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不需要一案一报。受理破产申请时,可以提出方案,报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批准。当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发生后,法院将根据计划确定。但立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法院统一立案,便于统计管理。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拟确认的债权,如果属于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必须由受理破产的法院集中审理,可能不利。此时,更好的办法是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有权管辖此类专业案件的法院集中审理类似案件。对此,《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得到肯定。
确认债权的必要性: 1、凡法律允许通过一般司法程序提出异议的债权,即未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均应在审查确认之列; 2、凡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原则上不在审查确认之列,应直接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 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 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 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9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250人已浏览
21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