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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法的该条规定是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是弥补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此而获益。同时《保险法》也限制了财产保险的重复投保金额,即不能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已经获得赔偿的范围内有权拒绝赔偿。 对于人身保险,不使用“损失补偿原则”。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可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形成了一种合同之债,而第三基于侵权行为关系形成了一种法定之债。根据债的相对性,在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之间,都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第三人赔偿范围外承担保险责任,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保险人不得以重复赔偿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中限定被保险人治疗方式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限定被保险人患病时的治疗方式,既不符合医疗规律,也违背保险合同签订的目的。被保险人有权根据自身病情选择最佳的治疗方式,而不必受保险合同关于治疗方式的限制。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没有选择保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
【法律意见】 第三者插足是否向婚姻一方的无过错方承担责任。目前没有法律依据,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破裂的,合法婚姻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配偶)请求赔偿。第三者实施的违法行为,侵害合法配偶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且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者一方可以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如果第三者的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就应当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如果直接销售那就同时为生产者和经营者,否则就不能成为经营者。消费者欺诈行为的赔偿只能是一方赔偿,不可能生产者赔了经营者还赔。那也不存在双方赔偿。如果生产者欺诈了经营者,那经营者当然有权向生产者提出索赔,但是不可能再向自己(经营者)提出索赔吧!这是一种简单的供应链关系,不可能出现双反赔偿的就像咱们买衣服,如果有问题可以找卖家,卖家再找厂家,不可能我们既找卖家索赔了又找厂家索赔吧!当然卖家不索赔时我们也可直接找厂家,但此种情况就不涉及卖家了,所以也是一方索赔,不可能出现双方索赔。不知道我的解释是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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