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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20条:销售、购买伪造货币或知道伪造货币运输,总额在4000元以上或...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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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假币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也破坏了国家对外的贸易管理。走私假币罪的对象,仅限于伪造的货币。所谓伪造的货币,是指依照人民币或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线条等特征,通过印刷、复印、石印、手描、照相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货币。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和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是伪造货币而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到国外(边境)的行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我国现行刑法。根据修正案,取消了走私假币罪死刑。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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