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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法律文书,只要法律文书交给你了,你就必须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的强制义务。拒不缴纳罚款,从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开始按照每天千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金额不能超过罚款本金。如果你还不缴纳罚款,工商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时候法院有权查封你的个人财产,如果有存款,强制划转;如果没有存款,可以强制扣留动产和不动产,变现后,扣除应缴纳罚款的部分,剩余部分返还给你。
不可以不交,否则超过规定期限,会产生滞纳金,且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通知你单位等方式要求你交纳,也可以按程序冻结、划拨、查封你的财产。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代收银行不收,应要求该行出具书面拒绝的材料,然后持材料与公安机关联系。也可以考虑在银行当场给公安机关通电话,并进行录音,注意把银行工作人员的不同意收款的声音录进去。 该行拒绝收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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