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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您所说的这种情况,我更认为是一种基于论坛的网络代购,您将之定性为销售也不是很合适。您的这种情况不能称之为违法,因为目前我国没有这方面的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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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摘自刑法修订案,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 《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您所说的这种情况,我更认为是一种基于论坛的网络代购,您将之定性为销售也不是很合适。您的这种情况不能称之为违法,因为目前我国没有这方面的相关法律。 对于您这种“经营”模式,我姑且称之为经营,其实难度还是很大的,因为作为网络论坛,您的这种发布广告的行为是目前我所知任何一个论坛都不能容忍的,不违法,但是却违背了论坛建立的初衷。 如果,我是说如果,能有一个论坛,支持并接受您这样的注册者发布各类广告进行宣传,那么,我觉得您的这种经营模式还是值得尝试的。 保健食品是特殊商品,但只要您将自己定位为消费者,购货渠道是商业经销商而不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仅仅是帮人代购,那么您的这种行为是非常合法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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