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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问题,应该是B向A借钱,而非A向B借钱。 首先,看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一般担保的话,债权人A不能直接要求C还款。债权人A要求C还款的,必须先起诉B,且申请强制执行B后,B仍不能履行债务的。 如是连带担保或未注明担保方式的,在B不还款时,债权人A方可直接要求C还款。 其次,如能证明欠条是被迫写的,欠条无效。 综上,A可依法起诉B或C。C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要求B赔偿。
你说的够乱的,是树砸死的还是自己工具砸死的?D是B的妻子,D在干什么?D的妹妹在干什么?是不是B是包工头,又叫自己的老婆即D和妻妹来干活啊。这样,C是不承担责任的,从违约角度考虑,若B无相应伐木资质,由A和B承担责任,但与B是夫妻关系,应当由A承担部分责任。从侵权角度考虑,由D的妹妹与D自己承担责任。不知是否涉及刑事责任,详细得仔细咨询。
《办法》共5章39条,包括总则、备案和核准、规范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为: (一)第一章“总则”确定了立法依据、相关定义和主管机构,并首次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切实落实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 (二)第二章“备案和核准”规定了备案和核准的范围、程序。具体包括: 1.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行业的类别。其中,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在《办法》所附的《境外投资备案表》和《境外投资申请表》中,提供了上述类别国家名单的查询路径;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包括出口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2.缩小核准范围,缩短核准时限。《办法》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核准的要求;《办法》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其中,对中央企业的核准,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地方企业的核准,将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3.明确了备案的要求和程序。企业只要如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 4.规定《证书》将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并对《证书》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 (三)第三章“规范和服务”除保留原有的部分服务内容外,增加了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的要求。 (四)第四章“法律责任”增加了对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或核准、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出现违反境外投资总体原则情形等的处罚措施,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五)第五章“附则”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的定义,并将企业境外再投资的相关规定并入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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