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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成立盗窃罪的条件是扒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扒窃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扒窃: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直接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一般都是采取刀割或者“手夹”的方式,偷偷掏取他人衣服口袋或包内的钱财或物品。“扒窃”在行为特征上,相对于其他盗窃的窃取行为,扒窃有着自己特殊的窃取模式;因此,在成立犯罪的标准上,只要实施了“扒窃”类型的窃取行为,理论上就可以予以定罪。 盗窃: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都属于盗窃。 扒窃和盗窃都属于盗窃行为,“扒窃”是盗窃的一种形式。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根据两高颁布实施的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对于“扒窃”的定义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由此可见,“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是认定“扒窃”的两个核心要素,故如何解释“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对“扒窃”行为的定性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扒窃的话,是盗窃罪中的一种。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扒窃行为来讲的话,对于数额并没有一个具体性的要求,根据我国的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是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身上携带的财物,就应该认定为扒窃行为。 具体来说,扒窃行为有这么几个条件: 首先,行为是发生在公共场所,即不特定人可以进入、停留的一个场所,比如说是公园、火车站、汽车站、大型商场等。 其次,行为人窃取的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即他人随身能够装的或者是包里装的这些东西,可以控制的财物都属于随身携带的财物。 还有就是说行为窃取的是刑法所保护的财物。例如被害人口袋中装的现金、银行卡、身份证都能成为盗窃罪所侵害的一个对象和标的物。如果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就符合了立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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