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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程序、工具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专业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一)具有避免或突破计算机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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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保存在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或传输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况严重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以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以处罚金。
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满足下述其中一项的,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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