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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的借款未必会构成抽逃出资。所谓的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股东向公司借款,符合条件的,可以构成抽逃出资。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损害公司权益的,应当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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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符合条件的,可以构成抽逃出资。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损害公司权益的,应当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没有订立合法的借贷合同,支走注册资本不予归还的,构成抽逃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积极归还,不构成,否则构成。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第一,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际,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第二,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包括单位股东与个人股东;第三,股东实际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第四,股东已经取得了资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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