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装饰装修房屋是业主的权利,但这一权力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在一个存在多业...
业主在装修时,如果是物业公司擅自决定收取装修押金,要收取装修押金后,才允许入场装修,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是经过业主大会多数人同意通过的决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解决你与小庞的关系这个问题,得看受伤的工人的工资是谁发放?如果是你发放,你承担雇主责任,如果是小庞支付,你承担发包人的责任,要么是连带要么是选任的过失责任.业主与你公司之间系发包人与施工人的关系,业主应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案涉的装修业务是否需具备资质,如果不需具备,业主不承担责任,如果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则业主也应当承担责任.具体的损失标准,得根据受害工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由于他不构成伤残,故相关费用的计算以其实际的住院及误工日期计算.
装饰装修流程既是物业管理内部操作作业指导书,也是方便业主了解装饰装修管理流程的公示性标识。因此,要求物业装饰装修流程的书面形式须文字简明、内容清晰、图表明确、一目了然。(一)流程示意图装饰装修流程示意图一般悬挂于物业管理单位或在业主入住办理现场。在物业管理内部装饰装修作业文件以及《业主手册》(或《业主须知》)等发放给业主的资料上也需有与其相一致的内容。(二)流程分述 1.备齐资料资料的准备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和施工队分别准备和提供。一般包括物业所有权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装修施工单位资质,原有建筑、水电气等改动设计和相关审批,以及其他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时,还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2.物业装饰装修申报用户在入住过程中,应已收到物业管理企业发出的装修手册及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用户在装修施工前,须认真阅读装修手册,填写申报登记表,并提交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只有在物业管理单位对装饰装修内容的登记备案完成之后,用户才能动工装修。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应要求和指导业主逐项填写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确保各项申请明确无误,涉及专业部门(如水、电、气等)、建筑结构、消防等项目的,要求写明地点、位置或改变的程度及尺寸(具体详见附后的装饰装修申报登记表)等详细数据和资料,必要时装修人或装修单位还应向有关部门申报核准。 3.物业装饰装修登记物业管理单位在进行装饰装修登记时,可以书面形式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并且督促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开工前主动告知邻里。物业管理单位应该在规定工作日(一般为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超出物业项目管理单位管理范围的,应报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单位应详细核查装饰装修申请登记表中的装修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5)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6)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7)未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的;(8)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9)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4.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在物业装饰装修之前,物业管理单位和装修人应签订《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3)允许施工的时间;(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5)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7)管理服务费用;(8)违约责任;(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5.办理开工的一般手续(1)业主按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或指定方)缴纳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开工证、出人证等;(3)装修人或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备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施工物业装饰装修施工期间,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装修申报登记的内容组织施工。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现场检查,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违反《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追究违约责任。 7.验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照装修申报方案和装饰装修实际结果进行比较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签署书面意见。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而验收不合格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要求业主和施工方限期整改。若发生歧义、无法统一意见或业主拒不接受情况的,应报请城市管理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住宅房地产、住宅区内的非住宅房地产或与单栋住宅建筑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地产所有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特别的修理资金。特别修理资金归业主所有,特别用于房地产保修期满后的房地产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作为他使用。征收特别修理资金,使用,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23人已浏览
938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