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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应当在每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报到一次,不同的法院具体报到规定也不尽相同。 2、《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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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应当在每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报到一次,不同的法院具体报到规定也不尽相同。《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期间一般是一个月报道一次。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1、被判处缓刑的,应当到所在地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是法定的缓刑考察程序,不能违反规定不报到。如违反报到规定,司法所会向县级司法局汇报,并建议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狱之日起十日内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在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机关接受社区矫正。在司法机关报到后,司法机关将根据被判处的刑罚类型、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教育和帮助措施。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按照司法机关的通知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时应当认真了解社区矫正安排,遵守相关规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社区矫正人员未按时报到或者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综上,缓刑期间应当注意了解社区矫正安排,接受社区矫正,遵守相关要求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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