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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因为债务纠纷而起的离婚财产分割

2023-09-19
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1、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作为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权利的债权人。 2、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作为例外情形,夫妻这方面要提供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从而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务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因经营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证明该笔债务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则应当由其自身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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