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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证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2021-11-01
出生证明公证的注意事项如下:1。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姓名应当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经过认真审核实后才能证明。当事人的姓名都是简化的。汉语拼音应用于外文译文。为了方便当事人使用公证书,有有效证明的,应当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书的核心内容之一,必须准确、真实、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以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当明确。具体来说,地名应该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在市县,也可根据使用地(国家)的要求写在乡村或城市街道。当事人出生时地名变更的,应当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4、出生证明当事人的父母应当写明生父母的姓名。父母死亡的,应当加括号。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的,应当注明养父母的姓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的姓名。5、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与境外证件(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但提出变更的,如果原发证机关的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要到发证机关进行更正,然后进行公证。如果当时公证当事人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明后应按真实年龄进行公证。6、已经在国外申请出生公证的当事人,经调查,公证处未发现任何线索的,可以为当事人出具无档案公证书。该公证书可作为美国等国家的次要证据。7、公证处只能为在中国出生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申请出生公证。在国外出生的人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当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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