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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执法事项,应当移交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税务及公安等行政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预决算草案编制、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医疗费用结算给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个人账户记录、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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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行为之一,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户籍、学籍、劳动关系或者冒用他人资料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二)冒用、伪造他人的社会保障卡(证)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三)伪造、变造票据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四)将个人社会保障卡(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将本人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转让他人享受;(五)变卖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或者诊疗项目,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六)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费用或者套取个人账户现金;(七)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9%的比例缴纳;(二)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1%缴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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