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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房屋拆迁纠纷案当事人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进行解决,裁决后被拆迁人仍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房屋拆迁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房屋和土地被征收后,开发商将原本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出售给第三方。此时,拆迁补偿纠纷如何处理?当买受人与被拆迁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分别处理不同情况:(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具体约定安置房的位置和面积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由于拆迁协议对标的房屋的安置时间先于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出售,被拆迁人明确具体标的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原房屋所有权的延续,因此应优先保护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的权利。(二)出卖人出售标的房屋后,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登记的,由于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买卖合同在成立前,应当保护买受人的权利。2、房屋买卖合同未登记的,应当分别处理:一是被拆迁人已经入住的,因为入住行为表明被拆迁人已经履行了拆迁协议的房屋交付义务,被拆迁人已经接受交付并占有房屋的,应当优先保护已经入住的被拆迁人;二购房者已经入住的,应当优先保护购房者;三、未入住的,应当按照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顺序,优先保护合同成立在先的权利人。
对于房屋拆迁情况中,有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一下两个: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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