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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符合本法规定的资格、数量、在场见证等方面的要求。 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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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具体如下: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因此,自书遗嘱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除此之外,遗嘱有效还有以下要求: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效 李先生生前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交由儿子继承。拟好后,李先生请朋友张先生为他打印,在打印好的遗嘱上亲笔签名,还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 今年初,李先生去世。李先生的女儿认为,父亲生前虽留有遗嘱,但遗嘱不是他亲笔书写,也没给母亲留下应有份额,这份遗嘱应是无效遗嘱。所以,诉至东城区法院,要求对李先生留下的遗产进行继承。李先生的儿子认为,父亲所立遗嘱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有他的签字,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遗嘱。遗嘱已明确写明,父亲的个人财产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歧意见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李先生的遗嘱是否有效产生了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先生遗嘱的主文部分不是他亲笔书写,也不是请见证人代为书写。他立遗嘱的方式在《继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这份遗嘱不应认定有效,应按法定继承依法分割李先生的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先生所立的遗嘱是由他本人事先草拟好,再交由他人代为打印,他人代为打印只是立遗嘱人实现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和途径,两者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同时,请张先生代为打印时,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所以,应认定遗嘱有效。 分析 我们认为,李先生所立遗嘱应为有效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订立遗嘱的方式。 本案中,李先生的遗嘱不是他亲笔所写,也不完全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但遗嘱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交付遗嘱的草稿、直接口述、电话指示以及托人转达等等。 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规定遗嘱方式,是为了体现公民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李先生生前将自己拟制的遗嘱委托他人打印,遗嘱从形式上虽不是李先生亲自书写,但订立遗嘱及遗嘱的内容是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上有他的亲笔签名,并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由此也可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认定遗嘱有效。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女儿的诉讼请求。
一、自书遗嘱除了要求书面形式外,自书遗嘱要想合法有效,还需要满足以下三方面的要求:一、遗嘱真实,是具备订立遗嘱能力的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二、遗嘱内容完整,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体现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三、遗嘱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遗嘱才能最终被认定有效。据此,你奶奶的遗嘱是否有效,须看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二、对于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本案,你奶奶的遗产尚未被继承,对于未继承的遗产,不涉及诉讼时效委托; 三、如果你们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自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5内上诉; 四、本案不涉及诉讼时效委托,因此,建议你们不要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过多纠结。本案的关键涉及两部分:1、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2、你奶奶是否有权对房屋行使完全处分权,即如果房屋属于你奶奶与爷爷的夫妻共同财产,则须看你奶奶在立遗嘱处分房屋时,对房屋是否享有100%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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