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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即指1992年4月1日前成立的,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由于当时并没有规定...
目前的这个收拾收养关系的法定含义,具体来说是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因此,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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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
涉外婚姻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侨民及无国籍人等)之间的婚姻。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应到中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如果结婚双方同意在外国公民一方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结婚的手续,也是完全可以的。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他方当事人有关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涉外财产保全较之国内财产保全,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一是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主体不同。国内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亦可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涉外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二是诉前保全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同。国内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对保全财产监督机制不同。国内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不需要第三者监督;涉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应交由有关单位监督。 涉外财产保全多见于海事案件。在海事诉讼中,常涉及财产的扣押和船舶的扣押。如扣押后无人监督,很可能被人破坏或驶离港口。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1、财产保全因下列情形而得到解除: 2、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逾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保全措施采取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4、申请人主动撤回保全申请并经法院同意的; 5、是其他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 财产保全解除由人民法院发布命令,该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然,申请不当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而不是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换言之,损害结果须与财产保全措施存在因果关系时方能赔偿,超越范围的赔偿也是对申请人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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