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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中的募集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本办法关于次级债募集、赎回、延期和本息偿付的规定,详细约定次级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发行人基本情况;②发行人财务状况;③本期私募债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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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在主体不变的条件下,对合同某些条款的进行修改或补充。广义的合同变更,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以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是合同转让。笔者认为,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某种变动,它是本质意义上的变更,而主体的变更,则是合同某一主体与新的主体设立债权债务关系,因而,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变更。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行人的名称及住所;(二)“招股说明书”字样,送交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三)说明发行股票的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等;如果同时发行认股证,还须列明认股证与股票的比例。(四)重要提示,必须按照本准则附件一规定的文字列示;(五)发行量、每股面值、每股发行价、发行费用、募集资金,采用上网竞争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应标明发行底价;(六)发行方式及发行期;(七)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八)主承销商;(九)推荐人;(十)签署日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附件:《招股文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包括:1.招股说明书封面;2.招股说明书目录;3.招股说明书正文; (1)主要资料; (2)释义; (3)绪言; (4)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 (5)风险因素与对策; (6)募集资金的运用; (7)股利分配政策; (8)验资报告; (9)承销; (10)发行人情况; (11)发行人摘录;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 (13)经营业绩; (14)股本; (15)债项; (16)主要固定资产; (17)财务会计资料; (18)资产评估; (19)盈利预测; (20)公司发展规划; (21)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22)其他重要事项; (23)董事会成员及承销团成员的签署意见;4.招股说明书附录;5.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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