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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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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联合书面委托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a.医生,患者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分别填写鉴定委托书并签字。b.医疗代理人出示本人身份证、医疗机构执照、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同时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务所提供法人代表签字的代理人身份证、医疗机构执照、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c.患者和/或其代理人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出示患者身份证明或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同时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提供患者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相关证明原件存档。2、卫生行政部门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交给负责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3、司法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司法机关直接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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