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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间不因任何原因中断,但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担保期间单独适用时,无论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担保,都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在...
保证期间不可以中断。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则按其约定来计算保证期间;如果无约定的,则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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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保证期间单独适用时,无论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都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法律规定; 2、当债务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伴随适用时,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3、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对于暂停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暂停,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暂停。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但是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的“后半部分”就“消失”,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这里所谓的“保证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指的是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因为“没有外界因素的打扰,自己活得清净”,所以也不会中止、中断、延长;但是如果哪一天这种清净的生活被债权人打扰了,保证期间的“后半部分”就马上“消失”(注意这里不是中断、中止、延长),由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接替。二者的关系总结一句就是:你来我走,别人代替;你走(不在)我在,活得清净。保证期间,可以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种情形,归纳如下:约定约定按约定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法定未约定6个月约定不明2年“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不可以中断。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则按其约定来计算保证期间;如果无约定的,则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为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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