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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股权进行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股...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股权质押执行程序有: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2、质权人和出质人依法办理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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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在清偿期届满后债务未偿还的情况下进行。但是只有可以转让股权才能办理质押。也只有登记后,质权才设立。出质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转让已出质股权。
民法典中规定权利质权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以及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等。
股权质押相关的法律依据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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