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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代位权诉讼的手续

2022-10-26
一、法院会受理代位权诉讼吗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9日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如何行使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另外,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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