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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与下落不明的对方离婚吗

2021-01-31
夫妻一方能与下落不明的对方离婚吗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准予离婚。”第四款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所以,如果夫妻对方不告而别,失踪两年以上,一方可以申请宣告男方失踪,再提出离婚;或者以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向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男方失踪或者死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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