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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1、招标投标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但对于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强制招标标准及限额的,必须强制招标甚至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适用于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交叉。招标投标只是政府采购法的一种方法,除此以外,还有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近来常用的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 3、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区别,招标投标法主要侧重于强制招标项目,而目前强制招标项目都是建设工程项目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对招标人的资金来源不作特别要求,招标限额由按原计委规定。而政府采购在采购人、资金来源、采购对象、采购限额上都有别于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招标项目。采购人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采购对象为工程、货物、服务,采购限额分中央、地方不同,各地方也不一样。 4、而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前是按政府采购预算级别,如政府采购预算为中央预算的,其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如政府采购预算为地方预算的,其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 因此,基本上,每年国务院办公厅、各省级人民政府都会制定下一年度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主要内容是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并不涉及定点采购、竞争性谈判。 由于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各省级人民政府各自制定,因此,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还是存在差异,以2009-201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为例,在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限额上,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北京规定: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必须公开招标。 由于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可在政府采购网及财政部门网站公开,故贵州省的限额可在贵州省的财政部门及政府采购网上查询到。
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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