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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可以去医学会鉴定。还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方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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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原则上可以前往医学会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应依法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局,医政科。医疗机构是属地管理。先申请县市区卫生局组织鉴定,如有异议,于两月内在申请省级鉴定。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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