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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封二封清偿

2021-12-03
法院的一封、二封、三封是指检查后贴上封条,不得使用。一封、二封、三封是指等待查封。一般有优先受偿权,其次是两封,最后是三封。《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情况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最早作出相关规定的,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进行轮候登记,并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和查封的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冻结条例》)重申和扩大了关于轮候查封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实施查封、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有关文件和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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