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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身体权的保护,采用确认其为侵权行为并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辅之以排除侵害的责任方式。对于身体权的具体保护,应采取与健康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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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特殊的侵害事件确实让人难受,所以受害人在被侵犯当时总是上下不定,无法面对丑恶的性强暴公之于众的事实,这是一种法律意识与想像的名誉受损作斗争后,面子占了上风的选择,但是受侵害时至想到用法律维权时这一时期心里的痛苦是不是照样让自己认识到忍受其实比伤面子更痛苦,而且还成全了恶棍流盲。现在该是诉讼的时候了,我相信自有公道。
1、作为消费者,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有维权意识,不仅要学法、守法,还要用法,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要记得索要发票并保存好; 3、在发生消费争议时,要及时向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4、在发生争议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到故意伤害或者殴打,受害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根据具体情节立案后依法进行侦查,收集证据进行破案;受害人可向公安部门提供有关的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查明事实和真相,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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