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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本质是契约。预约合同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等个别契约之中,后被有些国家扩及于所有契约。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
1、预约合同内容有:双方当事人和标的物的基本信息;标的物的价款;标的物的交付承诺和责任等。 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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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本质是合同。预约合同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贷款、消费贷款等个别合同中,被一些国家扩大到所有合同中。 预约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合同的规定,违反预约合同侵犯一方当事人的信任利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同意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简而言之,买卖预约,是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若合同中并不明确包含订立本约的条款,则应当综合审查合同全部内容及当事人履行情况决定。 预约是合同磋商的一种特殊的缔约形态,主要目的在于固定交易机会,约束当事人达成最终交易,故具有暂时性、阶段性的特征,并以缔结本约为自身使命。这决定了预约向本约转化是其终极目标,本约签订后,预约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应以本约为准。若未签订本约,但当事人已按预定条款履行了本约主要义务的,应认定为当事人之间已成立本约。 但是,预约合同并未约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其不能视为本约。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若预约合同未约定本约的主要内容,其不能认定为当事人已成立本约。
预约合同的本质是契约。预约合同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等个别契约之中,后被有些国家扩及于所有契约。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违反预约合同侵害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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