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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房子不需要缴纳占地税,政策上没有这种说法。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1、各项征地赔偿花费的具体准则、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准许的征地赔偿安置方案限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的赔偿准则):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限定支付的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贴费。原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的总和不得超出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限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3。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经济发展水平,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国务院根据社会。但是。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直辖市规定,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自治区。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自治区,由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经省。 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省,在特殊情况下,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标准。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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