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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做伪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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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民事诉讼到行政诉讼的司法尝试在1993年对江苏省高院做出的《关于适用〈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发生的争执,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 2、时隔三年之后,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则通过新的批复对房屋拆迁案件中发生的纠纷作了一分为二的救济处理,指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这似乎表明最高法院开始注意到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0日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则将带有行政职权管理因素的招标投标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等纳入到了民事案件范畴。
在行政诉讼中,并没有行政诉讼时效的概念,准确的表述应当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在本人代理的很多行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容易将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混为一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的专有概念,不同于与民事诉讼时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将无法将诉争提至法院并进行实体审理,当事人丧失的是起诉的权利。即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当然,如果法院在立案时,无法判断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审判庭查明确实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也将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的起诉还是无法进入法院实体审理。在此特别提醒大家,自身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否则连起诉的权利都没有了。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行政诉讼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其对已经提起的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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