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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转包的相应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
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至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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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土地的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9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6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第5款:“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土地承包、转包的相应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 (4)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原则。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1)转包。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 (2)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3)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 (4)转让。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5)入股。即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农业股份合作制或实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 (6)确利流转。 (7)确股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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