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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责任。这种损害的发生是由动物的“举动”造成的,但其损害结果要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饲养人或管理人是...
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可以为动物饲养人或是管理人减轻或免除责任。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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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1.一般的无过错责任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在此类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 2.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第79条和第80条即适用该归责原则的两种情况: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2)饲养的动物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情形。这两种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作为抗辩理由。 3.过错推定责任《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适用该原则,即在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动物园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而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应由饲养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依法减轻或者不承担其动物饲养责任。
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3、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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