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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后回家的行为本身不属于工作完成后的下班回家概念,但是客观分析起来,按规定请假也是职工的义务,从广义上讲,也属职工向单位提供义务的范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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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下班途中死亡依法应认定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相应情况,还可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加班也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到不舒服,也就是说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心脏病的,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视同工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共同犯罪中的执行行为是指直接执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在有两个以上犯罪的情况下,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个人的行为独立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只要其行为结合起来符合某个犯罪构成的要求就可以了。(二)组织行为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是刑法规定的。当然,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这种犯罪中,包括组织恐怖活动的行为。该组织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威胁等。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四)帮助行为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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