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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是否认定为执行职务行为?

2022-10-30
工伤保险条例r第三章r工伤认定r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r(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r(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r(四)患职业病的;r(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r(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rr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A(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A(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A(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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