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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所谓的传讯就是传唤
二者区别如下: 1、传唤主要用于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传讯不仅应用于刑事治安方面,还可用于普通传达讯息方面。 2、传讯是指司法机关传唤案件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场所接受讯问;传唤是指司法机关命令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特定人于指定时间到案所采取的措施。
有关拘传传讯传唤区别,传唤是强制措施的一种,治安传唤是针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对人采取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没有刑事传唤这个名词,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公、检、法都有权对嫌疑人采取传唤这一强制措施,使其接受询问和审查,审查的时限一般情况下不超过24小时,如果初步查明主要事实确实涉嫌犯罪,就会转为刑事拘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采取传唤措施,叫拘传。传讯不是规范的法律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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