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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省XX县XX乡X村X号。申请请求请求暂缓执行XX公安局X公(大)行罚决字【2004】1...
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你可以咨询当地的派出所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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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事项:请求暂缓执行xx市xx区公安局对我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申请理由:我因涉嫌殴打他人被xx市xx区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我认为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不当,我已向贵局申请复议。鉴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如果的复议期间继续执行,那么复议结果将失去意义,给我造成的损失也将无法弥补。为此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申请在复议期间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我愿依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请予批准。此致xx市公安局申请人:年月日
你的想法很好,但估计很难实现。严格讲没有针对行政拘留申请提前出来一说。要不就是行政复议,要不行政诉讼,但也不可能很快有结果,所以,等结果出来,恐怕15日已满。所以写什么申请是次要的。关键是做出拘留的机关能够变更拘留处罚的期限。这个你可以找公安机关反映家里的特殊情况,以求变更。只要公安机关同意变更,至于写什么你们照做即可。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严格的限制。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八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关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规定就是上述几个条文,其他都是针对某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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