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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本诉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联系电话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因诉有限公司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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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本诉被告):××省××市××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限公司经理。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省××市××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有限公司经理。 反诉请求: 1.要求被反诉人支付××费××××元。 2.被反诉人应负担案件全部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 反诉人认为:……。基于上述事实,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反诉,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省××市××有限公司 2009年×月×日
反诉人(本诉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号。 联系电话: 反诉人就被反诉人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机械租赁、工期延误、人员误工等损失共58867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签定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8月1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广东阳江市人)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被反诉人未能按合同和建筑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提供给反诉人混凝土,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且在运送混凝土中经常误时,造成所浇筑混凝土的质量、结构、防水出现冷缝等质量问题。但反诉人本着友好合作目的,并未向被反诉人提出索赔,直至2013年1月7日向,反诉人仍主动向被反诉人的对单,并一直按约向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谭兴华付款。2012年10月,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辞职离开云南筑城混凝土公司,被反诉人一直未通知反诉人,造成2013年1月份双方未对单,反诉人找不着付款对象。且2013年1月11日,被反诉人在未通知反诉人的情况下,单方停止供货,造成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年**月生,汉族,住**********,电话:***********.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对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11)市中民重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 事实和理由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判决认定“王**与被告张**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1、原判决偷换概念将购楼房押金款认定为购房款。 押金款只是买卖双方打算成立买卖房屋的一种意向,双方还需进一步磋商对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后,房屋买卖协议才能成立生效。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一致的口头协议成立的情况下认定合法、有效缺乏事实根据,是在没有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 2、即使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也不能认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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