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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公共安全,营造宜居环境,保障城市健康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移交投入使用。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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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三)挖掘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五)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应当保持规范、整洁;(六)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时,应当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停车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主城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帮助停车人便捷、及时、准确地掌握停车信息。
对城市桥涵设施应当加强日常巡检和安全普查,保证城市桥涵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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