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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级障碍区分的依据是,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立的意识消失的各种活动受到限制而卧床不起的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二级残疾划分的依据是:日常生活需...
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自理障碍程度确定,从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价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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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Ⅱ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Ⅲ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Ⅳ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Ⅴ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Ⅵ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等。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是:一是申报,本人(精神病人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二是初审,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三是公示,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四是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五是鉴定,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至10月实施;六是审批,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工作;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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