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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构成工亡的工伤事故,工亡职工可以得到以下赔偿一,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纯收入20年,今年的标准是24645*20年;丧葬费是统筹地区6个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如果是辽宁省的工伤事故,定期支付部分为统筹地区年平均工资的9倍。如果用人单位定期支付,则支付到两个孩子满18岁止。每月给付标准是一个孩子的其父亲生前工资的30%。两个孩子60%。其他省份的按照当地规定享受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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