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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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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无需承担公司的债务。 2、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对公司所负债务,完全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债务,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东只要向公司全额缴清出资,都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如没有缴清出资的,应当承担继续缴清出资的责任。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承担债务。《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逾期未缴纳的出资,以及根据公司法第26条和第81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到期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几项问题的规定(三),如果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如果要求公司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的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股东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即使未实际出资,依照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也依法承担公司债务,但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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