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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程是不一样的,行政认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通过商标异议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商标权人认为他人经商...
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有哪几种: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法定途径有五种: 一是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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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著名商标这一说法,只有驰名商标的说法,但是我国驰名商标实施的按需认定,即在商标权纠纷中,法院“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法中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也就是说,驰名商标不存在事先申请认定,而是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请求法院认定的。但是有一个大前提是必须已经是注册商标。流程大致是商标查询,以了解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程序;准备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并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形式审查;’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商标公告;颁发商标证书。材料内容如下:⒈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⒉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⒊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⒋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十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⒌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该委托书可从本网站上;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应完全一致。
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不具备法律风险与防范在法律上,驰名商标的取得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否则就无法成为驰名商标,从而获得法律的扩大保护。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何种认定方式,认定驰名商标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因此,驰名商标的取得需要时间和品牌影响力的累积,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自身需要具备争取驰名商标保护的明智态度和法律意识,从而创造条件使商标获得良好的社会和市场效应,应充分利用法律的规定为己所用。 2.驰名商标认定程序法律风险与防范在法律上,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分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两种途径,但是最终认定的标准与效力是相同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个案认定原则,驰名商标的状态与市场竞争状态具有密切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上,实际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为防患于未然,及时通过行政程序认定,可以达到提前固定证据的效果,而在已经发生的诉讼争议中,也可以向法院主动提起有关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或要求对已认定的驰名商标进行确认。可以说,在驰名商标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及时争取驰名商标的认定。分别从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两个途径进行分析与介绍。 (1)行政程序认定法律风险与防范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最初是以行政途径进行的。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及各地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当然也包括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1996年8月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调整驰名商标有关内容的部门规章。它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认定原则及认定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从严厉打击假冒驰名商标及侵犯驰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驰名商标注册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从而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因此,在行政程序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新的商标法又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成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所执行的统一标准,也就是上述所提到的第一个问题。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主动认定的权利,及时取得驰名商标认定。 (2)司法程序认定法律风险与防范实际上,在有关商标侵权案件中,对于所涉案的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变化中的待证客观事实。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是对变化中的案件事实的确认,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查明事实的组成部分。法院在个案中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如果当事人不请求,一般不予认定。人民法院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依法可以认定被告侵权,原告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就不必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断和认定。此外,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如果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如此,这就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有权力和责任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为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对驰名商标进行有效保护奠定了基础。但是,也必须注意的是,根据驰名商标的特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判决,只能在个案中有效,并不代表在面对任何竞争对手、在任何情况下,某一商标都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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